休閒運動學系(含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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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實習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休閒運動學系學生實習要點
休閒運動學系提經91年2月20日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休閒運動學系提經97年5月5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休閒運動學系提經100年3月8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休閒運動學系提經100年8月17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休閒運動學系提經113年2月27日11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一、休閒運動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達成本系培養休閒運動指導與推廣、休閒運動經營與管理、休閒運動研究與規劃人員,及培養民間團體與公民營企業機構員工之休閒活動設計人才,特訂定本實習要點。
- 二、實習之監督及執行於職場體驗、職場實務課程中實施。
三、有關學生進行實習之規定如下:
(一)欲修習實習之學生,必須全程參與本系舉辦之實習說明會,未參與者不得修習課程。
(二)學生赴校內、外實習於本系大二下學期至大三上學期或大三下學期至大四上學期間,配合實習課之課程要求,可於寒、暑假或學期中進行,共四學分。
(三)實習單位包括校內、外較具規模之運動或休閒相關之公、私立單位及法人機構。
(四)實習總時數原則上不得少於320小時,寒、暑假實習以全日為原則,學期中實習以不影響學業之課外時間。
(五)學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單位之指導。
(六)在實習過程中,學生對實習有任何問題,應立即向職場體驗、職場實務授課教師報告。
(七)學生實習期滿兩週內,請實習單位填寄實習成績評量表至本系審核。 - 四、本系與實習單位相互合作之事項:
(一)允諾參與實習課程之單位,須安排實習場所之督導人員,其督導事項如下:
1、與本系協調實習課程相關事宜。
2、安排學生實習期間之工作。
3、考核學生之實習成效,並填寄實習成績評量表。
(二)在實習過程中,本系與實習單位應共同維護學生之安全,並請隨時與本系保持聯絡。 - 五、實習成績評量表由本系職場體驗、職場實務授課教師會同實習單位督導人員共同進行,評鑑項目包括下列各項:
(一)學生出勤與學習狀況。
(二)實習日誌及工作報告之撰寫。
(三)實習經驗自我評鑑表。
(四)實習授課教師及督導人員之其他規定事項。 - 六、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